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社團法人屏東縣盲人福利協進會。
第二條
理監會如通過同意參加全國性身心障礙組織團體,則可依法加入。
本會前項應有之權利與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團體會章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視覺障礙福利問題並發動社會力量興辦視覺障礙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屏東縣地區設行政會址,行政會址由當屆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一)提供視覺障礙福利之計劃以就學、就業、安養、職訓、休閒、宣導組織建議等項工作。
(二)針對視覺障礙者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提供就業職場,及積極開發多元就業機會)。
(三)協助並受託視覺障礙者人才之訓練及轉介事項。
(四)以中央及地方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各項活動、計劃等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屏東縣(市)且領有視覺障礙手冊者,有需本會服務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聘請以視覺障礙福利事業熱心之人士為顧問或贊助委員並熱心視覺障礙福利事業之機構為贊助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年滿二十歲者,得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享受本會或團體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福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十條
會會員違反章程或有其他不法行為致妨礙本會名譽及信用者,經監事會檢舉,理事會審查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除名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同意。必要時也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准,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
會員連續五年未出席會員大會及活動者得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選舉團體會代表規則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理監事會需有三分之一女性擔任;理事三人,監事一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皆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任期定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為四年,出席團體會會員代表亦同。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中互選為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日常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理事長乙職限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本會行政人員組織編製,設執行長一人、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行政人員由理事長聘任並交付理監事會追認。
第十七條
本會得分組辦事,並得聘請專家組織各種專門委員會,其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接納會員之建議。
(四)如理事長因故提出離職,須經理事會同意後,再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當選理事或監事者在召開理監事會議時,無故連續缺席兩次以上者,予以解職,並依序由後補遞補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會職員執行職務及會員履行義務。
(二)稽核本會財務之出入審核事業之進行狀況。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有會員半數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
前項會議除監事會外,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惟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至各款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新台幣參佰元;貧苦會員可免之。(以鄉鎮公所出示之中低收入戶憑證為準)。
(二)會員之常年會費,視本會財務狀況由理監事會另行訂定之。
(三)贊助團體會員。
(四)會費即經繳納不得申請退費。
(五)各機關贊助或補助本會者。
(六)郵政劃撥捐款或個人捐助者。
(七)會員特別捐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